广大市民(农民)朋友:
近期我市疫情得到了有效防控,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整为二级响应,各企业陆续复工复产,而随着气温的回升,选择骑行摩托车、电动车方式出行的人员随之增多,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,确保市民出行安全,吕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结合正在开展“春雷行动”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,严查各类交通违法的同时,针对电动车、摩托车出行安全风险高、事故多发,多数摩托车、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晓率低、安全意识不高的特点,特发布如下交通安全提示:
1、道路解封不等于疫情解除,道路解封是为了复工复产,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。对于不需要复工的人,依然要继续“少外出、不聚集、不聚会、勤洗手、出门戴口罩”,对病毒、疫情保持一以贯之的警惕和防范!切不可因一念大意,导致前功尽弃。
2、驾乘电动车、摩托车带好口罩的同时,记得要佩戴合格的摩托车专用安全头盔,因为它在关键时刻能保命。
3、驾驶电动车、摩托车时,要各行其道,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;没有非机动车道的,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靠右通行。
4、驾驶电动车、摩托车时,通过巷口、路口时,务必要减速慢行,观察瞭望,确保安全通过;有灯控路口的,要等放行绿灯亮起、两侧等候红灯车辆停车后,再安全通过。避免因为通过巷口、路口不减速或闯红灯,与直角盲区(即:被路口建筑物或者其他车辆阻挡的视线临时看不到的区域)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。
5、驾驶电动车、摩托车横过道路时,有人行横道(即斑马线)的路段,在人行横道两侧无车靠近,或车辆停下后,再安全通过。倡导下车推行电动车或摩托车横过道路,以“机动车礼让斑马线”的法律规定,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坚决杜绝在机动车道有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道路,出现视线看到的机动车一方停车避让,但被该车阻挡视线的其它机动车因未能看到自己、未能来得及采取减速停车措施,而发生交通事故,即俗称的“鬼探头”。
6、根据最新国家标准,除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以外,其它电动车在性质上隶属于机动车,横过道路、通过路口,应当按机动车通行的有关法律规定,让行优先通行的其它车辆。
7、驾驶摩托车的人员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摩托车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办理上户登记业务,取得并悬挂机动车号牌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否则属于违法行为,上路行驶将会被执勤交警依法查扣。如果未取得驾驶证、未悬挂摩托车号牌上道路行驶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将因此承担一定比例的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。
8、摩托车同小型轿车、大货车等其它机动车一样,需要按照规定期限,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(即俗称的“审车”),还需要每年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(即俗称的“交强险”),逾期未“审车”、未投保(缴纳)“交强险”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。超过三个周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(“审车”)的摩托车,依据法律规定属于达到报废标准车辆,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9、载货摩托车(农运车、其它载货车)货箱内不具备安全乘坐条件,遇有急刹车、急转弯或猛烈碰撞时,容易发生侧翻,造成货箱内人员严守受伤、甚至死亡的交通事故。因此,载货摩托车(及其它载货车辆)车厢内载人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,属于严查、必查交通违法行为。
10、摩托车、电动车除驾驶人外,一般二轮摩托车、电动车的后座只允许乘坐一人,其它类型的摩托车、电动车应当按照合格证、行驶证载明的乘坐人数载人,不得超过核载人数。超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,存在安全风险且诱发群体伤亡交通事故的可能性,也属于严查、必查的交通违法行为。
您的出行平安是我们作为公安交警最大、最真诚的期盼,以上交通安全提示,希望各位市民(农民)朋友在阅后认真遵守的同时,并提醒自己的家人、亲戚、朋友也共同遵守,远离我们容易忽视的交通违法行为,呵护我们自己和家人及亲朋好友的生命安全。
吕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
2020年3月5日